从预算约束、支出控制、通报预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六方面,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公经费”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三公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省直部门不得安排计划外出访,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大修、定点加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11月8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外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三公经费”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预算约束、支出控制、通报预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构建全方位、规范性、常态化的监管机制,着力加强"三公"经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同时明确,2014年起,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全面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控“三公经费”,建立预算约束机制,根据政策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将“三公经费”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三公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建立支出控制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管理规定,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从出口上加强监管。省直部门不得安排计划外出访,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大修、定点加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三公经费”按规定渠道及科目列支,规模不得超预算,并严禁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县转嫁。
《通知》明确,建立通报预警机制,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三公经费”情况,及时纠正“三公经费”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按照统一格式、规定时间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2014年起,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全面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财政厅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省审计厅、省纪检委(监察厅)把“三公经费”管理情况作为部门审计、监察的重要内容,同时,“三公经费”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评范围。 “三公经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省直各部门是“三公经费”管理的主体,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