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六安市关于继续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六人社〔201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家属工、临时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其老有所养,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六安市城镇户籍,达到、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家属工、临时工,可以一次性补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费标准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六政办〔2008〕76号确定的补费标准执行,个人账户规模按原标准配置;家属工、临时工的补费标准为3.67万元,个人账户规模按实际数额配置。对上述高龄参保人员缴费予以适当照顾,减费条件与标准仍按六政办〔2008〕76号、〔2009〕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原按六政办〔2009〕8号文件补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本通知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三、待遇核定
按本通知规定补费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为530元。
家属工、临时工等的养老金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符合六政办〔2009〕8号文件规定的到龄、超龄家属工、临时工的养老金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上述补费参保人员不参加2011年及其以前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四、待遇享受
补费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从补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按六政办〔2009〕8号文件补费参保的家属工、临时工经批准退休,从本通知发布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1、按照自费、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证明身份的档案材料、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条件并确定补费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到地税机关缴纳费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并打卡发放。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调度督查,确保在年底前基本完成任务。
2、严格执行政策。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工、临时工补费参保政策性强,各地要严格审查参保条件,认真核定补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坚持公示制度,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平公正。严禁乱开口子,严禁提高、减少补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标准。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查属主观原因造成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个人将严肃予以处理。
3、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手续,规范流程,设置专门经办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快捷服务。要规范信息登记,对新参保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信息管理要求,完整清晰记录基本信息,真实反映人员身份、缴费记录和待遇核定领取的过程,并为参保人员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4、做好宣传解释。要向补费参保人员宣传政策规定,补费标准和待遇水平要公开、透明,一目了然,避免产生误解,引发不该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5、保持上下沟通。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要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从2011年9月起至2011年底,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每月报告工作进度和补费参保人数及待遇支付情况,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补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数据按程序相应调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要加强上下沟通,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保持信息畅通,保持步调一致,保持政策统一。
七、其他
1、继续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 安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