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郎岭湾金矿详查钻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313地质队钻探施工工程发承包管理暂行规定》,钻井工程发、承包交易按照完全市场经济机制运作,以招标书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守信的原则,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井位:安徽省霍山县东西溪乡 井号:ZK
2.井别:矿产地质 设计孔深 米。
3. 终孔口径: ≥76mm
4. 质量要求:见钻孔地质设计书
5.承包价格:采用分段计价承包(自备柴油动力)
0-200米:323.4元/米;
0-300米:343.0元/米;
0-400米:385元/米;
400-500米:455.7元/米;
500-600米,504.7元/米;
600-700米,553.7元/米。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合同钻探施工工程自2011年3月6日开钻至2011年5月6日终孔。
在签定本合同后,10日内钻机及人员未到场地的,本合同自动废止。
在组织钻探施工工程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需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的;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第三条 钻前准备
1、乙方应主动协助甲方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滞后应由乙方负责;
2、甲方按时向乙方告知孔位、完钻孔深、层位和终孔要求,并向乙方进行地质和工程技术要求交底;
3、乙方在开钻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地质设计交底,负责安排钻机运行计划,施工方案,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钻探质量要求
钻进时,第四系土层要取心,土心与岩心的采取率不得低于70%,矿层及5米之内的顶底板岩心采取率不得低于80%,每百米丈量一次孔深、测量一次钻孔弯曲度,每进尺5米左右要进行一次简易水文观测,班报表记录要清晰、齐全、工整(采用统一的格式),在达到地质要求后终孔时,要观测静止水位,详细记录孔内遗留物,按封孔通知书要求封孔,并树立孔口标志。
第五条 工程款结算
1、实行单井结算,即施工完成一钻井,经验收合格并提交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该钻井的工程款;
2、对于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钻孔,当报废孔处理,不结算工程款。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有权根据钻探施工情况临时变更终孔孔深;
2、乙方在钻机安装及钻探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甲方安全机构的安全检查,并根据安全情况及时作出整改;
3、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岩心钻探规程》和项目的设计要求执行;
4、在钻探施工中,乙方必须坚持按技术要求施工,甲方派员监督;
5、在钻探施工中,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会议记录。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并接受甲方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相应经济责任);
6、钻探施工是隐蔽工程,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标准操作,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记录,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验收;
7、甲方遇到特殊情况,要求乙方提前完成钻探施工任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完井验收
1、乙方在终孔前2日,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
2、以部、局的统一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在与乙方沟通后相应提高验收标准。
3、经检验合格的钻孔,从验收即日起为移交完毕。移交后发生井口标志损坏等,乙方概不负责。
4、经验收不合格的钻孔,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或补做部分工作量的费用,直至验收合格。
第八条 违约与仲裁
1、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仍不能继续合作,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将来采矿时,发现钻孔施工记录与实际不一致,包括封孔质量不合规定等原因而发生事故及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继续追究乙方责任,向乙方追偿由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受本合同执行时效影响。
第九条 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文明生产、安全施工。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拟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1、钻探施工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安全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4、法人委托书
5、保廉合同书
6、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郝越进13966281302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11 年3月1日